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民居改善成为农民分享建设红利的主要形式,一幢幢崭新的单体或联排民居在我市乡村矗立,让外来游客不得不感叹舟山不仅有山清水秀的美景,更有安居乐业的处所。自去年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中央涂村发生农房坍塌事件后,我市根据省建设厅“全面开展危险房屋安全防范和排查”的通知,对全市农村危险房屋进行排查,取得阶段性成果,同时出台了《危旧房屋治理专项方案》,对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进行部署。但在农村危房治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今年2月在温州再次发生农房倒坍事件,再度敲响危房治理的警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政府及职能部门对于农村房屋的安全监管及危房治理的重视程度不足。《危旧房屋治理专项方案》中确定,到2018年要完成我市危房治理的目标任务,而目前我市农村危房的治理进度明显滞后于城区危房治理,今后二年农村危房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的危害。
二、政府及职能部门至今未有针对农村危房实质性的治理方案及奖励政策出台,相比城镇危房治理的优惠政策,农村危房的治理显得苍白。同时缺乏实施农村危房强制拆除的程序指引,以至于责任单位(乡镇街道等)对查清并鉴定到位的D级危房仍无法进行有效消除或改造。
三、对农村危房治理责任人的法治宣传没有到位,农房所有人存在治理误区,以为危房就应该由政府治理,自我治理意识淡薄;
四、对农民在农房改造中可能存在涉及建筑物安全的行为(如搭建、加层、挖地下室等)缺乏必要的监管,以至于农村地区存在一些因搭建而形成的危险建筑物。
危房的解危主体是房屋所有权人,危房的存续涉及公共安全,危房对不特定人员及财产的可能产生损害,并非仅仅房屋所有权人。这就是公权干涉私权的理由,也是作为政府需要在第一时间消除危房危险因素的职责所在。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及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农村危房治理工作,并将该项工作与城镇危房治理一同纳入政府工作的首位。各乡镇及所在县(区)政府应在解危办的基础上成立农村危房治理领导小组,由住建等管理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农村危房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快农村危房治理进度,做到发现一处,治理一处,在尽短时间内消除大部分危险。
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尽快出台意在彻底解决农村危房治理的一系列政策办法,将危房排查、危房鉴定、危房治理的审批与补贴机制等予以法定化,以利于逐级贯彻执行。同时出台全市性的农村危房拆除的强制程序,并敦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于职能部门的管理效率,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管,必要时进行问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危房治理主体,引导农村居民自觉进行治理危房,通过政策补贴等手段助推农村危房治理。对于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危险房屋,相关经济组织也应根据危险程度进行相应改造,以提升农村公共建筑物的安全。
四、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建房的审批和建设(含装修)等监管力度,将农村危房治理与农房建设、宅基地整理、三改一拆等管理手段有机结合,避免边整治边产生的恶性循环。对农户违法建设、不顾基础载能力肆意乱搭等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以消除危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