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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
“常回家看看”需法律护航
2016/09/18 浏览次数:
    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施行至今,一直未修改。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该政策在适用范围、探亲对象、假期时间等方面需要与时俱进。为此建议:
  原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并无规定。建议放宽主体条件,明确民企、外企职工应享有同等权利。
  鉴于目前人口流动性较大,全国有6000多万留守儿童,中小学生在寒假、暑假无人照管的问题比较突出。建议职工每年一次每次10天假期探望未成年子女。
  随着交通日益发达,空间距离相对缩短,建议增加探亲频次,适当压缩每次探亲时间。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每次20天可改为每年2次,每次10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1次,每次30天,可改为每年2次,每次15天。
  原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每次20天,儿媳、女婿探望公婆、岳父母不在探亲规定范围内。鉴于目前在岗职工中70后、80后、90后独生子女比例越来越大,老年人对子女“常回家看看”呼声较高,建议探亲时间改为每两年1次,每次10天,儿媳、女婿享受同等权利,每年探望对象自主安排,不重复享受。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不变。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或父母探望未成年子女的往返路费,建议由所在单位负担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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