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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集萃
完善危房改造办法 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16/03/02 浏览次数:

 

危险房屋改造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在当下舟山,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危险房屋都占一定的比例,但情况有所不同。农村所剩危险房屋大都数是利用价值较低或者不经常居住的房屋。而在城镇,既有50年以上老旧平房,也有8090年代建造的商品房因为诸多原因成为危房的一部分,这些被鉴定为危房的商品住宅因涉及业主较多,资金、安置、容积率等问题突出,利益协调难,改造过程举步维艰。如定海金寿新村4幢,自2012年列为危房后,至今未能拆除,更谈不上动工建设,此危房时刻构成对不特定人群的威胁。

20158月,舟山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城镇危险住宅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市危险住宅改造作了整体部署,无论从指导思想、实施原则,还是具体措施方面,充分顾及目前的社会现状和民众心态,可谓是一个较为充分的行动方针,但尚有些许不足。如缺乏危险房屋强制拆除及重建的程序性指南;房屋所有权人的解危重建责任不够鲜明;采取“房屋征收方式”等补充解危方式缺乏货币回收定价机制;未将平房解危列入与城市管网改造同步规划的范围等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就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完善之策。

一、尽快制定危险房屋行政强制拆除及重建的具体程序。针对D级危房的所有权人不履行重建义务的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行政强制的具体程序,敦促其履行危房重建的义务。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对危险房屋进行重建。如其不履行重建,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强制决定,责令其履行危房重建义务。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后,房屋所有权人仍不履行重建义务的,有关机关可代履行,将危险房屋进行拆除,并根据所有权人的情节作出相应处罚。同时,在房屋拆除后,有关主管部门应会同危险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启动重建程序,特别是商品住宅,应将该危险房屋的所有权人作为重建主体,根据各自建筑面积的大小行使权利,对于重建方案、资金筹集、施工监管及建成后房屋分配及成本结算等进行表决,逐渐形成重建主体主导重建,社区(居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指导、服务的格局,摈弃政府主管部门包揽解危的常态。

二、危险房屋的改造应该按照同一价值取向进行,即所有权人的“回迁重建”,尽量避免政府的“房屋征收”管理模式。就目前而言,《实施意见》中提出了“回迁重建”及“房屋征收”两种方式,“回迁重建”符合所有权人自行重建的基本法理,即所有权人在改造过程中承担改造成本,政府部门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给予重建审批利益最大化,从而减少所有权人实际改造费用的承担。而“房屋征收”是危险房屋改造中的补充,相当于国外部分国家对于拒绝参与危房重建的所有权人采取的“驱逐行为”,但是,作为征收价格的制定必须有合法程序和依据。此方面的工作缺失当尽快予以弥补。

三、重视城镇危险房屋中平房部分的改造。将城镇危险房屋(平房)改造纳入整个城区管网改造范围,提高城市的美观度及区域排涝能力。对于定海、沈家门两个老城区的危险平房,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角度考虑,原则上应采取征收方式进行改造。对于改造价值不大的区域,采取所有权人自行改造的方式进行,政府可以在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并在管网改造中予以适当贴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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