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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建议
2015/02/15 浏览次数:

 

随着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我市城区主要住宅小区已经安装使用了天然气管道,但是在乡镇、海岛、船舶以及城区老小区和小餐饮店,仍然依靠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据统计,2013年舟山市液化石油气供应总量2.89万吨,折合约200万瓶(按每瓶灌装14.5公斤计算),全市城乡共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110个。

由于液化石油气的易燃易爆特点,因此,瓶装液化石油气在贮存、运输、经营、使用过程都需要注意规范操作,以确保安全。但我市多数液化气供应站都不符合有关规范,主要问题是:

1.无证经营较多,相关部门监管困难。部分小店,尤其是靠近渔港为渔船配送食品的杂货店,提供代充燃气业务,实际已成为无证液化气供应点;有的利用机动三轮车沿街叫卖“换煤气”;更有甚者公然在城乡结合部私自开设液化气供应点。虽经住建、市场监督等部门数次打击,但因执法力量不足,取证查处困难,打击力度不强,效果不理想,违规无证经营现象仍较为普遍。比如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可处以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但实际处理中处罚难以执行,一是非法经营者无力承担,二是缺少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非法经营者可以逃避处罚。

2.部分经营企业责任意识不强、管理不到位、服务不规范。市蓝焰燃气公司的直属供应站管理较规范,制度落实较严格。而多数小液化气供应站属于挂靠经营,经营者与企业之间只是批发零售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安全保险等约束。经营者注重销售利益,而忽视安全和服务,从业人员老化、队伍不稳定,缺乏技术培训,业务素质不高,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超规模超区域经营,侵占道路堆放气瓶,夜间超数量储存气瓶,违规批发给无证经营者,气瓶之间违章倒灌,在店内使用不防爆的电风扇、热水器、明火等违章现象较为常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则对挂靠的经营网点管理不严,对违章操作听之任之。

3.供应站网点多而规模小,防火间距不足,安全设施不全。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按照气瓶总容积大小分为三级。I、Ⅱ级供应站面积和经营规模大,经济效益相对较高,设施和技术人员齐全,安全有所保证。Ⅲ级供应站经营规模小,利润低,灭火器、警报器等设施往往配备不齐。而我市城区内I、Ⅱ级供应站较少,多数为Ⅲ级供应站。这些小液化气供应站主要设置在道路两侧,与周边各类店面相连,有的隔壁店面使用明火,有的临近居民区。一旦发生燃气瓶泄露可能引起重大事故。

去年以来,省内外已发生多起燃气泄露爆炸事故。为保障市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我市急需进一步加大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力度,特提出以下建议:

1.开展专项整治,取缔无证经营。液化气供应管理涉及部门较多,建议由城管执法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进行联合执法,重点对气瓶使用中证照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善、设施是否完好、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进行专项整治。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辆、货运三轮车监管,严历打击非法运输瓶装液化气行为。坚决打击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存在严重安全威胁的违法行为,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起诉。

2.落实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液化气行业规范发展。扶持一批合法经营企业,引导经营者加强企业管理,增强依法经营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经营服务质量。规范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安全运行制度,加强技术安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每年组织燃气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经营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下属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和职工的安全责任。监督落实经营企业与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制,以及安全生产责任险、职工工伤保险、职工意外保险等制度,杜绝挂靠经营。完善瓶装液化气配送制度,统一配送车辆的外观和标志。

3.进一步完善瓶装液化气供应站规划,逐步提高规模和等级。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中,按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选址建设或改造几家I、Ⅱ级供应站,按规范设置消防、监控等设施。逐步提高液化气供应站规模和等级,减少瓶装液化气供应站数量,对不符合规范、不能达到消防要求的供应站要坚决予以关停。为扶持液化气经营企业,减轻企业土地使用成本,可由政府出资建造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公开招标经营,或者作为划拨用地由企业应标建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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