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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
建议加强我市流通领域食品保质期标注管理
2012/05/29 浏览次数:

食品保质期是有效保证食品质量的重要信息要素,是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有关食品质量不可或缺的契约凭证,也是消费者选择、购买食品时比较关注的一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从目前我市流通领域食品保质期标注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部分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有的将大包装拆散为小包装或者散装食品销售后,不标明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或者故意将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位置安排得极隐蔽,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部分超市经营的豆制品、饼干、瓜子等。

二是一些散装食品的身份信息标注不全面,只是简单标明食品名称、包装日期、单价而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未标明。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时不注意查看,很容易将包装日期误认为生产日期,并以此推算食品的保质期。有的经营者更改包装日期欺诈消费者,胆大者竟然在营销场所当众改写日期,部分超市蔬菜专柜销售的玉米、菌菇等小包装食品反复粘贴标注现象较为突出。

三是在一些超市的自制食品专柜或自制食品经营摊位,很多食品都是经消费者挑选,再由销售人员包装和称重后,才在包装袋上标注当天的日期并将其作为生产日期,而这些食品的实际生产时间既不标注,也无人告知。

四是一些食品经营者对于临界期食品,经常采取新旧搭配捆绑赠售方法降价销售,而不把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建议:

一、政府有关部门应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标注信息的有关规定,引导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规范流通领域食品保质期标注,不得通过标注位置、字体大小的变化等,不得以食品包装日期替换食品生产日期有意为难、误导、欺骗消费者

  二、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对散装食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检,对随意更改食品保质期或“返包”销售等欺骗消费者行为,一旦发现,要严肃查处。支持和鼓励消费者对散装食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

   三、对于临界期食品,建议实行专柜销售,即由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设立专门的临界期食品销售柜台,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张贴食品临界期提示单,集中陈列或者降价销售临界期食品,并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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