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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发言
建议完善我市听证制度 促进公共决策民主化
2012/03/06 浏览次数:

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社会普遍推行的用于保证各方利益主体平等参与公共决策过程,以实现决策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乃至法制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市住建、国土资源、工商、人力社保、物价、环保等部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沟通政府机关和公众之间的关系,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信任,构筑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听证制度在我市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实施时间短,经验少,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听证范围过窄。目前在我市纳入听证程序的仅限于行政处罚、价格决策、土地规划等几项行政行为,范围很小,与公众的期望有较大差距。二是代表选择机制不健全。我市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这种方式推选的代表专业性程度较低,他们中很多对相关业务不了解,因而无法提出真知灼见。三是听证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听证组织机关往往事先指定听证代表发言顺序,并限定每位代表的发言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听证代表对听证信息的解读和对听证方案的意见表达。在听证程序上,缺乏听证主持人或专家向听证代表解答提问这一环节,未能很好地利用听证平台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四是决策性事项透明度不高。如:作为价格决策重要依据的定调价成本监审情况未能向社会公开;对听证事项缺少表决机制,赞成、反对、弃权的情况未向社会公开;听证代表的意见是否被采纳以及未予采纳的原因,没有形成相应的反馈机制。五是听证形式较为单一。目前我市行政部门大多选择听证会形式,采取这种方式时间长、耗费大、效率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听证制度的推进。同时,听证组织机关也比较单一,均是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中介组织还从未受委托组织听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重大公共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透明度,特建议:

一、完善公共决策听证制度,逐步扩大听证范围。在总结我市听证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听证范围,纳入更多公共决策事项,制定出台听证实施办法,对听证事项、听证范围、参与对象、听证程序、监督要求等加以明确规范,减少随意性。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需要听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时,下列情形也应当举行听证:1、凡直接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2、社会上存在较大争议的;3、不同群体之间存在明显利益分歧的;4、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5、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听证的,如重大投资项目、发展规划等。并尝试引入信访听证制度,让责任单位与上访单位多方参与,搭建平等对话平台,把问题摆到桌面上解决。

    二、改革听证代表选拔方式,增强广泛性和代表性。听证代表应从听证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社会普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律工作者等不同利益群体中产生,并采取不同的选择方式。选择时在保证听证代表应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基础上,尽量优先考虑有一定专业水准和参政能力的人选。听证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人数的,由听证组织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三、建立听证结果反馈机制,增加决策透明度。在听证之前,听证组织机关应提前1个月将相关材料交给听证代表,重大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还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示听证事项。在听证过程中,应实行现场直播或跟踪报道,让公众了解听证的具体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同时,向社会公开影响决策的关键性材料,如定调价成本监审情况等,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对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听证组织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整理、归类、研究。并对听证事项进行表决,记录赞成、反对、弃权票数。听证会结束后,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听证代表反馈意见是否被采纳及其原因。如果是可公开内容的,还应向社会公示,以便给公众与听证代表一个说法。

四、建立听证监督机制,确保听证公开公正合法。由于我市行政机关缺乏听证工作经验,在执行中难免会有差错。因此,必须加强培训,并建立听证监督机制,通过人大、社会组织、公众舆论来监督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为了增加听证制度的强制性,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听证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应由监察部门追究问责。

    五、创新听证形式,降低听证成本。除听证会正式听证程序以外,还可以结合听证事项实际情况,采取座谈会等非正式听证方式,以降低听证成本。在实践中还可以创新听证形式,采用网上听证、媒体听证、专家听证等,在行政机关作出决策时,给公众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供决策者参考。有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长远利益的,还可在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委托没有利益关系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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